人民警察政审标准的如下:1、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3、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4、不得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是曾被开除公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新录用的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3.
第三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必须在编制和增干***内进行,按照人事***管理程序,申请年度增干指标。录用***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编制,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报考人民警察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规定:
第五条 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面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5条规定: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面条件:
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或者正在***的;
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活动的。
各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除了各省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的规定,国家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方面的规定。规定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人民警察政审考核程序及内容
一、考核工作须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取向考生及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了解情况、查阅档案、听取群众意见等办法进行。
二、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考生必须两人以上,考核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和有考核结论。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